我找了一个专门做娱乐法的律师朋友,花了一下午时间,把这份合同从头到尾分析了一遍。结论是——这哪是什么经纪合同,这就是一份包装得很精美的卖身契。
先说违约金。合同里约定,如果练习生在培养期内主动提出解约,需要赔偿公司"全部培养成本的三倍"。什么叫"全部培养成本"呢?合同里没有定义上限。也就是说,公司可以随便给你算——这堂课值50万,那场演出值80万,加起来乘以三,随便就奔着五千万去了。
再看合约期限。初始合约是七年——本身已经够长了,对吧?但合同里藏了一条:"如公司在合约期满前六个月内书面通知,合约自动顺延两年。"也就是说,公司不想放你走,你就永远走不了。
最离谱的是一条关于社交媒体的条款。合同里写:艺人所有社交媒体账号(包括但不限于微博、抖音、小红书等)在合约期间及合约终止后永久归公司所有。这条在我们咨询的律师看来,"在司法实践中极大概率被认定无效",但在打官司之前,你的账号确实已经被公司控制了。



